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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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黃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一忠林一安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系爭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同段3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不動產估師鑑價,共計新台幤299萬8084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三萬七百元。請如期繳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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