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郁芬 (失蹤人管理人 林助信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700元【計算式:(鹿港鎮永福段610-7地號土地面積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700元)+(610-6地號土地面積1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148萬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查報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及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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