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513號債權人 林家億 非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琳 、 張邱竣 、 林書豪 、 古文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註:1、依兩造借款契約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張邱竣、林書豪、古文華就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美琳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放棄先訴抗辯權。2、依實務通說見解,上開約定至多僅能認債務人黃美琳與債務人張邱竣、林書豪、古文華間就本件借款、利息、違約金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見司法院74年2月27日(74)廳民一字第124號函覆台高院】,債權人自應更正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