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59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丁○○
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外人 黃楊秀華 於民國82年2月27日向另一訴外人 陳玉雲 借用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5月27日,並以黃楊秀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陳玉雲於84年5月3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趙秀珍 ,並經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而趙秀珍又於89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董讀 ,經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又董讀於91年6月8日死亡,上開抵押權由聲請人戊○○繼承,並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另黃楊秀華於87年5月26日死亡,其如附表所有之不動產由其繼承人丁○○等人共同繼承。詎黃楊秀華之繼承人丁○○等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以丁○○等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4654-1│田│0│00│30│88分之1│├──┼───┼────┼───┼────┼─┼──┼──┼────┼────┤│002│台南縣│永康市○○○段│4655-1│田│0│01│50│88分之1│├──┼───┼────┼───┼────┼─┼──┼──┼────┼────┤│003│台南縣│永康市○○○段│4656-1│田│0│02│18│88分之1│├──┼───┼────┼───┼────┼─┼──┼──┼────┼────┤│004│台南縣│永康市○○○段│4657-5│田│0│12│04│88分之1│├──┼───┼────┼───┼────┼─┼──┼──┼────┼────┤│005│台南縣│永康市○○○段│4658-3│田│0│04│97│8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