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陳惠蘭 被告 廖仁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