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告財團法人苗栗縣南庄鄉獅山勸化堂

法定代理人 黃錦源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

被告 鄧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經原告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3,660元,並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5,000元,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27日止之金額5,833元(計算式:5,000元×35/30=5,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9,493元(計算式:165萬元+13,660+5,833元=1,669,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原告前繳5,000元,尚應補繳16,03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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