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45號
原告 鍾銘賢 住苗栗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首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800元,應徵裁判費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有11,28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2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