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45號

原告 鍾銘賢 住苗栗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首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800元,應徵裁判費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有11,28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2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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