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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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靜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34,000元,每月含扶養費之支出為442,000元,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計畫?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二、聲請人係於114年2月25日聲請更生,故請再次確認自112年2月25日起迄今,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及支出是否確如聲請狀所載,如日後本院查知有不同狀況,或有經認為虛報支出、隱匿財產、所得及收入之情形,請審慎確認之。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請提出112年2月2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為係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勿以出廠時間過久,已無殘值為由,拒絕提出,如已報廢,則請提出報廢證明。如已經債權人取償,亦請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