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之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4號)、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