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43號聲請人 洪秀珠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相對人 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相對人「 胡雅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