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院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毀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54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6日│95年8月26日│95年6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744號│95年度偵字第22744號│95年度偵字第1670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5878號│95年度簡字第5878號│95年度訴字第3101號││實├───┼───────────┼───────────┼───────────┤│審│判決│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95年11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簡字第5878號│95年度簡字第5878號│95年度訴字第3101號││定├───┼───────────┼───────────┼───────────┤│日│確定│95年11月2日│95年11月2日│96年1月4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本院96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不得減刑│├───────┼───────────┴───────────┴───────────┤│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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