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6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戊○○
2號
一、債務人丁○○、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丁○○、丙○○、戊○○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5年度促字第2160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3,795元│92年6月1日│7.65%│94年12月2日││├────────────┤│├───────────┤││23,795元│││95年6月2日│├──┼────────────┼───────────┼───────────┼───────────┤│002│23,795元│92年6月1日│7.65%│不計算違約金││├────────────┤│││││23,795元││││├──┼────────────┼───────────┼───────────┼───────────┤│003│25,066元│94年8月1日│7.7%│94年9月2日│├──┼────────────┼───────────┼───────────┼───────────┤│004│51,200元│94年8月1日│7.7%│94年9月2日│└──┴────────────┴───────────┴───────────┴───────────┘┌───────────────────────────────────────┐│附表二:95年度促字第2160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3,795元│92年6月1日│7.525%││├────────────┤││││23,795元│││├──┼────────────┼───────────┼───────────┤│002│23,795元│92年6月1日│7.525%││├────────────┤││││23,79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