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20號原告 羅琮凱 被告 吳思駿
林永鑫 胡博緯 林政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
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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