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俐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韋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8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6,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