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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