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日商普羅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勞訴字第1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