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秀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勞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於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關於誤餐伙食費、退休金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一六頁反面、七一頁正面、一四八頁正面)。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廢棄原判決該敗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誤餐伙食費十六萬二千元本息、退休金二十二萬五千元本息。其中超過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為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依首開規定,此項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吳正一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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