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號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
65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66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65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難以甘服,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事實及理由再另狀補呈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聲請,若逾此項期間始提出聲請,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2月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4661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因聲請人不服前開不起訴處分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聲請再議,亦經該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657號處分書認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08年5月2日寄送至聲請人位在雲林縣斗南鎮之住所(地址詳卷),由聲請人本人親自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業於108年5月2日合法送達並生效,依照首揭法條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期間即自108年5月3日(即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108年5月14日屆滿。惟聲請人於107年5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聲請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可證,是本件聲請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甚明。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其瑕疵,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