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沛妤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下午1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龍潭路上雲林科技大學工學院停車棚前欲左轉進入該停車棚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告訴人 侯有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龍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為閃避A車自摔倒地,因而受有右手橈尺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