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孟玄 (原名 陳清 塗、陳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清泉陳清義 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690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60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5,10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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