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9號原告 王俊捷 被告 呂戴春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戴春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