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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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5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HAI(中文姓名:阮文泰)上列被告因戶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記載之被告姓名「NGUYENVANDE」應更正為「NGUYENVANTHAI」。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簡字第3531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主文欄被告姓名記載為「NGUYENVANDE」,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