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於民國98年8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丙○○,有被告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甲○○、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