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卓嶸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何信慶法官楊廼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