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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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江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化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2,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