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人榤原名葉俊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人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人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於96年1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於100年
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經法務部100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1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19日在案,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