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業務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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