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傷害致死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