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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