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係確認「股東身分」之有無,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