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經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許,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九八號),並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由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七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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