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告 陳進發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 陳界錫
陳聰明陳秀運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聰明被告 劉悠賀 訴訟代理人 黃凱宏
陳芸雲 被告 陳秋金
童富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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