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和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謙實業有│永豐商業銀│105年5月31日│433,350元│0000000││││限公司蔡│行北三重分│││││││文棟│行│││││├───┼─────┼─────┼──────┼─────┼─────┼──┤│002│和謙實業有│永豐商業銀│105年5月31日│165,775元│0000000││││限公司蔡│行北三重分│││││││文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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