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劉國華 被告 黃國書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375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被告黃國書因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245號提起公訴,案件至今已經1年,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起訴向被告請求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精神損失4萬元、營業損失4萬元,合計11萬5千元之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於108年2月18日毀損原告車輛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75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另被告於108年2月7日毀損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