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瑞隆因與前同事即告訴人 魏素婷 夙有嫌隙,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鶴園餐廳停車場」,徒手毆打魏素婷之後頸及左臉頰,致魏素婷受有左顏面挫傷、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魏素婷對被告提起傷害之告訴,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09年6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6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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