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 吳美崴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確認保單有效,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函請原告查報其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原告具狀陳稱:本件保單住院理賠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然因被告逕自認定保單無效,原告不敢住院醫療,導致延誤就醫,造成原告生病,且生命難以估計等語,未具體說明若保單認定有效其可得之利益。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乃不能核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資料查詢結果,原告乃誤載被告名稱為「三商美邦公司」,應由本院逕予更正被告名稱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