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監宣字第580號聲請人 王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