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健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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