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宇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新竹○○○○○○○○○)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570號),於113年2月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