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