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家榛 被告 曾天威
林煜峰 上列被告二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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