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 蕭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榕 、 陳周惠美 、 陳潔瑩 、 陳紀珍 、陳雪綾間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