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杜如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