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戊○○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上易第6號過失致死,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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