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六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當庭諭知以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六七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甲○已於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憑,本院即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無從再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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