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李佳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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