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陳明進 被告 郭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7,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至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址新北市○○區○○路○○○巷○○號,經送達後以查無該址而退郵,自顯非被告住所,併予敘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