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 林吉進 以上原告與被告 曾玉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第2款規定載明訴訟標的亦即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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