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伍包(驗餘淨重共伍拾陸點柒玖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貳點貳捌貳公克,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五包與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13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暗紅色圓形藥錠五包(共一百九十九顆,驗餘淨重五十六點七九公克)與黃色潮溼狀晶體(驗餘淨重三十二點二八二公克,包裝塑膠袋重零點九一公克)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一個,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
550號函述可參,是就該包裝袋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然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空包裝五個,因其僅具有防止扣案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而得與毒品MDMA分離,性質上亦非屬違禁物,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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