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鄭至峻 被上訴人 葉昶榮 被上訴人 郭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科處被上訴人葉昶榮、郭家豪分別為有期徒刑陸月、伍月(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刑事部分因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已於107年4月17日送執行),有該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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